但如果注册国际商标,还是需要一定要求的:
1.申请人必须具有一定的主体资格。
申请国际商标,申请人应在我国有着真实有效的工商经营场地。如果没有,应该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如果没有住所,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非“ 马德里联盟 ”成员国的国民,若在我国有其合资或独资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另外,台湾省的法人或自然人均可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而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人或自然人现在还不能通过商标局提出国际注册申请。
2.国际注册申请应与国家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内容一致。
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申请人地址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地址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包括颜色完全一致;所报的商品和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者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国际注册申请书上。
3.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声明要求优先权。
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如果与国内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未超过六个月,那么申请人在提出国际注册申请时,可要求优先权,但应提供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商标注册人名称一致。
2、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依照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并应至少指定一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
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
4、以商标注册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注册的,可以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
5、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可以包括多个类别,但超过三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注册费。
6、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2cm–8×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及其组合。